目前,汽车租赁行业存在着骗租、企业承担承租人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车辆挂靠经营、防止盗抢、利用租赁车辆犯罪等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汽车租赁行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治安管理无法可依。
目前,现行《办法》主要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进行负责和管理,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则根据自身的职责,依法对合肥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办法》未将汽车租赁行业纳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范围。公安机关对汽车租赁治安管理的职责和范围急需明确,需要在修订《办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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